近日,有网友发视频微博称,在北京东三环北路,一辆黑色小客车不避让正在运送病人的救护车。1月6日,小客车驾驶员刘某某前往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经查,驾驶员刘某某存在未按照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两种违法行为,警方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200元罚款处罚,各记3分。(1月7日中国新闻网) 抢救病人,时间就是生命。小客车驾驶员刘某某不避让正在运送病人的救护车,堵塞了救人的“生命通道”,其违法行为被警方处以罚款、记分处罚,一点也不冤,纯属咎由自取。这起典型的交通违法案例,是一堂很好的法治教育课,能警示有类似违法行为的司机,不能再以身试法“任性”而为了。 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享有优先路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也明确规定,不避让执行任务车辆、超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依法处200元罚款,记3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见,警方给予驾驶员刘某某的行政处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并非超越法律边界加重了处罚。 现如今,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等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已成为大多数司机的共识。然而,还是有极少数司机“任性”而为,拒不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对这类交通违法人员,一般除了给予批评教育外,未受到任何的经济或行政处罚,或处罚“隔靴搔痒”相对较轻,便起不到多大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坏的违法“示范”,如果得不到应有惩罚和有效遏制,就可能出现一些“任性”的效仿者,将导致越来越多的类似不避让救护车的违法行为。因而,必须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且处罚要让违法者有“痛感”、长记性,才能有警示教育的作用,下次就不敢再做出类似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作为一面镜子,广大司机应当引以为鉴,平时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一旦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时要及时避让,让“生命通道”能一路畅通无阻。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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