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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1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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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我送出去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婚姻关系破裂,房子该如何分配,常常会成为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如果牵涉到父母出资、亲子血缘关系认定,这个问题又会变得更加复杂。昨天,金报记者从余姚市公证处了解到这样两起与房产赠送有关的案子。

    □通讯员 蒋逸 张洁璐 金报记者 张清颖

    离婚后发现儿子并非亲生

    余姚男子想要拿回赠出房产

    余姚男子郑某与妻子王某是奉子成婚。此前两人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之间的矛盾暴露得越来越多。最终,两人在去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儿子交由王某抚养,郑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同时,为了弥补离婚对儿子造成的伤害,郑某将自己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儿子,并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最近郑某偶然得知,原来这个孩子并非是他亲生,这令他十分愤怒。想到已经过户的房产,郑某觉得更加不甘心,于是便来到余姚市公证处,询问自己能否撤销对房子的赠与。

    公证员表示,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父母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在物质上给予子女的补偿,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

    “但郑某的情况比较特殊,他是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而将财产赠与给儿子,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此符合可撤销的条件。”公证员说。

    另外,对于郑某关心的抚养费能否返还这一问题,公证员也给出了解释:“由于王某刻意隐瞒真相,使得郑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抚养非亲生子的责任。同时,也因为郑某的不知情,所以他与王某的子女之间,并未形成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郑某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可以酌情返还。”

    女儿女婿闹离婚

    老两口想拿回购房出资

    老谢夫妇的女儿小花(化名)与男友小赵交往多年。结婚后,小两口向父母提出,准备买一套房子,但两人都是月光族,负担不起这笔费用。而老谢夫妇拗不过女儿,最终同意帮他们出资买房。

    老谢跟老伴商量后,两人留下了所有汇款凭证,并让小两口写了借条。最终,这套房子登记在了小赵名下。

    去年下半年,小花和小赵因为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而这笔购房款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老谢认为,既然当初说好是借款,那么小两口自然应该偿还这笔钱。而小赵则坚称,这只能算岳父岳母的赠与,因此并不打算偿还。最后,老谢夫妇来到余姚市公证处求助。

    老谢告诉公证员,女婿小赵曾向他们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个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对象不明确。而老谢夫妇一再强调他们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上述出资属于借款,并保留了所有汇款凭证和借条。此时,就需要由小赵来承担上述款项是赠与的举证责任。”公证员解释道。

    公证员还表示,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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