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而当母亲再婚,孩子的姓氏是否可以按照母亲的意愿去更改呢?相信很多身处同样情况的家庭都会考虑这个问题。但这是不是由抚养方单方面就能够决定的呢? 上周,一名老先生来到余姚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了他的烦心事。 □金报记者 陶倪 母亲想让孩子跟继父姓 生父坚决反对 2013年,王老先生(以下均为化姓、化名)的儿子小王与儿媳小赵生下一个女儿,取名王小兰。 由于工作调整,小王婚后常年出差在外,和妻子小赵总是聚少离多,更鲜少有时间陪伴女儿。时间一长,小赵自然有所怨言,两人感情渐渐出现裂缝。 2015年,两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小王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并可随时进行探望。 而这两年,小赵结识了男友田先生,由于相处融洽,两人已准备结婚。考虑到男友对自己的女儿王小兰照顾有加,小赵有意让女儿改姓“田”。这事传到小王和王老先生的耳朵里后,他们是一万个不情愿。 “我们当初同意让小赵和孩子一起生活,是因为我儿子经常出差,而我和老伴身体又不太好,没办法抚养。等我儿子工作稳定了,到时候还是要再问问孩子想和谁一起过的。”王老先生说,“我们也知道她一个人带孩子很不容易,但小兰毕竟是我们王家的孙女,不能跟外人姓啊!这要是传出去,人家会怎么想?” 尽管小王向小赵明确表达了不满,小王不同意女儿随“外人”姓,但小赵认为,既然两人已经离婚,孩子又归自己抚养,女儿的事情就该由她做主,前夫无权干涉女儿姓甚名谁。 “孩子的户口毕竟在她母亲那儿,不知道小赵能不能未经我儿子同意就把孩子的姓给改了?”这是王老先生最想弄明白的问题。 未成年人更改姓氏 需得到生身父母双方同意 余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王老先生耐心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 公证员表示,这件事情是围绕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展开的。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名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维护权等,而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自然人出生后,因其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决定权往往由其监护人来行使。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因为王小兰目前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姓名权由其父母来行使,根据相关规定,更改未成年子女姓为继父姓,应征得生父同意,并取得其生父同意其改随继父姓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即使王小兰的户口在赵某那儿,赵某要给王小兰改姓也必须取得王某同意其改姓的明确意思表示后才可以。”公证员还指出,赵某打算更改王小兰姓名的想法是基于她主张“王某已与自己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王某无权干涉女儿改姓”,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双方离婚后,无论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该方都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当另一方健在,也没丧失监护能力时,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身份是不会改变的。如果赵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王小兰姓名,将侵害王某作为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命名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不过,当王小兰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后,她就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了。”公证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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