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兰颖颖 张青怀 记者 陶倪)“我跟老公离婚了,还能继承到公公的房产,真是没想到。”王女士对公证员说道,自己离婚后没有再婚,收入一般,女儿还小,生活并不容易。这次继承得到公公的两套房,以后的生活相对有了保障。 2011年初,王女士与小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因种种原因,王女士与小李在2014年离婚。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财产有限,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等。2013年9月,公公老李死亡。2016年7月,小李因病死亡。王女士抚养女儿的3000元没了着落,生活困窘。 2013年,公公老李的老房子拆迁,根据拆迁安置协议,老李可分得四套房屋。2016年底安置房竣工。近期为了做不动产权证,大李(老李的大儿子)来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 根据大李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员审核后对他进行法律释明:老李生前没有遗嘱,老李死亡时继承开始,大李和小李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应均等。小李在老李死后,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小李继承时与王女士还在婚姻存续期间而没有特别约定,《离婚协议》对此也没有约定,因此小李虽然在2016年死亡,但由于老李财产没有分割,小李妻子王女士和女儿对老李遗产有转继承权。所以,大李与小李家应该各得两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于继承份额也可以经协商一致不完全均等。 最后,大李表示会按照法律规定与王女士一起来公证处办理公证。 这两天,大李与王女士相约到鄞源公证处办理老李遗产的继承公证,王女士女儿的继承由王女士法定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