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但偏偏有人觉得隔着电脑屏幕可以随意发表不当言论,且不用被追究法律责任。鄞州有一个男子,因心存不满,多次在网上辱骂牺牲民警,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昨天,鄞州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通讯员 邵姗姗 金报记者 陶倪 男子多次在网上辱骂牺牲民警 2016年至2018年8月,男子朱某因为对公安民警处警心存不满,多次用其“宁波东论西西V”的微博账号,在网络上公开发表对牺牲警察的侮辱性言论。 2016年10月29日,朱某通过微博在江西永修民警在超市门口被杀害的报道下发表评论:“死得好,活该。”该评论浏览量达482条。 2017年5月28日,朱某又通过微博在河北邯郸市民警因抢救跳河的嫌疑人牺牲的报道下发表评论:“怎么会是施救,明明是在抓捕过程中体力不支,平时不好好锻炼身体,活该。”该评论浏览量达1773条。 2018年8月6日,朱某再次通过微博在四川寿县民警和辅警牺牲的报道下发表评论:“派出所所长死了,拍手称快。”该评论总浏览量达30余次,且该微博被其他微博和公众号引用,总浏览量达12000余次。 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朱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抓获。11月19日,鄞州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11月27日,鄞州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交微博评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博录像等证据,朱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网络多次辱骂公安民警,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表示,本案中,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因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受伤甚至牺牲,被告人不但没有表现出对生命的尊重,还利用网络发表对涉事民警的辱骂嘲讽言论,经网络转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能恣意利用网络辱骂中伤他人,网络行为不论何时都应当坚持人性中的善意,尊重他人,更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尊重每个人对这个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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