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好时,为表达对妻子的忠心,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妻子;而当两人遭遇婚姻危机时,丈夫后悔了,想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丈夫能共享到这套房子吗?两人的结局怎么样?昨天,记者从慈溪法院了解到这起案子的结果。 □通讯员 胡慧 记者 朱琳 房子过户给妻子后,丈夫后悔了 慈溪有一对80后夫妻,赖先生(化姓)和厉女士(化姓)。2013年初,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感情和睦,为了表达对妻子的爱,赖先生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子加车库的产权,过户给了妻子。 然而家庭生活的琐碎,让两人之间摩擦渐起。眼看着妻子一人手握房产大权,这让赖先生觉得很没安全感,担心一旦婚姻危机爆发,自己可能“人房两空”。期间,他要求在房产证上再加上自己的名字,却遭到妻子的拒绝。 去年8月,赖先生心一横,向慈溪当地的有关部门提交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并于同一天向慈溪法院提交起诉状。 赖先生的诉讼请求有三点:一、请求确认两人共住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二、要求妻子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三、本案诉讼费由妻子承担。 ●法官提醒 婚内双方对个人财产处理时应慎重 受理案子后,承办法官随即展开调查。据了解,这套房子是赖先生于2009年购置的,当时登记在赖先生名下。去年1月,房产被过户到妻子厉女士名下。 于是,承办法官向慈溪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在去年1月办理转移登记时,赖先生和厉女士曾共同签署一份《不动产登记询问表》,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是,“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登记为共有财产(如夫妻共有等)”两人均回答“否”。 这意味着,双方当时均认可该房产在转移登记后属厉女士的个人财产。赖先生最终撤回起诉。 昨天,记者就案子所涉及的法理采访了慈溪法院的法官,法官称,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这起案子,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又在变更登记后想撤销赠与。然而,因为该套房产已进行转移登记,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且不具备法律中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厉女士的个人财产。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慎重考虑。”法官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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