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经抢救不幸身亡。24日上午,浙江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4月25日《现代金报》) 闯红灯的人现实中屡见不鲜,一些人更是把闯红灯当成了家常便饭,想闯就闯。但是宁波市这位闯红灯者,却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但要面临三年的牢狱之灾,而且需要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共计117万余元。一次闯红灯换来如此沉重的代价,想必对她的教训已经足够深刻,但是应该从中汲取教训的,又何止当事人自己呢? 在我们的传统印象中,一旦因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撞上了机动车,那么行人和非机动车就处于弱势地位,会受到交警或法律更多的照顾。同样的道理,如果是行人撞上了非机动车,那么行人是弱势,在随后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也会得到或多或少的照顾。而随着宁波市这起行人闯红灯结果导致骑电动车者死亡的案件尘埃落定,我们固有的认识可能要被打破,“老黄历”也要改改了。 按照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在法院的审理判决过程中,没有考虑谁是行人,谁是骑车的,谁又是“弱势群体”,而是基于基本的事实,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那么同样的道理,如果是骑车的和开车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要是骑车的交通违法违规在先,也一样会被公正对待而不会“另眼相看”。 法律并非不讲人情,但是在事实面前,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而不是因为对方走路、骑车,还是开车,就被“法外开恩”,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应有之义。实际上,随着交警部门执法理念的进步,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案例中,看似“弱势群体”最后却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赢得了绝大多数公众的肯定与支持。 通过这样的案例,也是对我们所有人的一种警醒,那就是在交通活动中,遵守法规与文明,而不是自恃“弱者”就恣意妄为,这才是保护自己,也保障他人合法权益的正道。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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