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路余 史梦诗 记者 吴震宁)都是贪吃惹的祸!两名50多岁的男子,闲来没事就为了改善下伙食,竟就近到水塘抓来了几只野鸭,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慈溪法院通报了这样两起非法狩猎案件。 范某甲50多岁,平时靠在农田做小工为生。去年11月22日下午5点左右,范某甲到慈溪某牧业园区附近,采用张网捕抓、利用家鸭的叫声引诱的方式,猎捕到了6只野鸭。 当天晚些时候,范某甲就被慈溪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逮个正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涉案鸭类分别是3只绿翅鸭、2只绿头鸭和1只琵嘴鸭,价值共计3000元。这三种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随后,这6只鸭子被全部放归大自然。 据范某甲称,自己并不知道这片水塘是禁猎区,也不知道这些野鸭是受保护的,只是想抓来尝尝鲜。 无独有偶,就在同一天,还有另一名男子,也是50多岁了,而且也同样姓范,巧得不能再巧了,也因在该某牧业园区附近一水塘旁抓野鸭,被森林警察抓获。范某乙在被抓时,也用类似的方式已经捉住了3只绿翅鸭。据他交代,他虽然知道野鸭不能随意抓,但是忍不住鲜美鸭肉的诱惑,就想一饱口福,于是怀着侥幸心理去了水塘边。没想到,刚得手,就被抓了。 据了解,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慈溪法院在审理两案后均认为,范某甲、范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鉴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分别判决两人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承办案件的法官表示,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无论是否属于保护动物,任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不可取。“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广大市民要以此为戒,切不可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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