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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6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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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接受监督,人员需“带证上岗” 房屋设计有变,购房者有权退房

宁波出台商品房销售新规

    已签订购房合同,出现哪些情况可以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记入信用记录?

    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管理的通知》两个文件对外公布。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

    □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廖鑫

    开发商出现哪些情况

    购房者有权退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管理的通知》主要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及纠纷调处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该文件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约定诚信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相对方(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内容。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协商一致的的情况下,才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内容进行变更。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哪几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一、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时间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可能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时间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选择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此外,该文件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信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形式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

    房产公司自行销售房产

    销售人员应录入监管平台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要求将全部销售人员信息录入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发企业库。该文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17〕26号)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的,销售人员应取得全国经纪人证、经纪人协理证或宁波市商品房销售服务卡(含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卡);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人员应取得全国经纪人证、经纪人协理证或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卡。

    文件规定,今年9月1日以后,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未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

    将被记入“信用记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在房产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并公示销售代理机构的备案证书及全部销售人员信息,接受监督。

    每个商品房项目的销售机构和人员信息,将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进行公示。

    从通知中可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机构公示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1、按要求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2、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3、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需取得销售人员从业资格。

    文件要求,对未按要求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未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未取得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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