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不少城市包括农村里富裕的家庭,开始喜欢豢养野性十足的烈性犬,像德国牧羊犬、澳大利亚牧牛犬、比格犬等等,林林总总不下几十种,仿佛只有饲养这些烈性犬,才可以彰显养狗者的尊贵。 随着烈性犬伤人甚至致命的事件层出不穷,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公愤。有论者郑重建议,像飙车或醉酒驾驶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一样,设立非法饲养烈性犬危害公共安全罪,来破解这个顽疾。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先后出台政策,禁养烈性犬,但由于缺少制度打磨,监管空隙过大,从而让养犬规定走了形,变了样。当依靠地方政府单打独斗难以奏效时,国家有必要站出来,积极介入,及时制定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政策。 譬如,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版本的《全国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制度、职能部门责任,包括犬只的饲养品种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规定要详尽,可具操作性。养狗不是坏事,坏事的是由着自己性子养狗。面对烦人的“狗事”,如果能做到以文明养狗为主,以法规约束为辅,不仅公共场所不会有“狗患”之说,城市里肯定还会多一分暖意。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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