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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6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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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无财产” 对共享经济是一大警示

    你的ofo押金退了没?18日传出消息,据执行裁定书显示,ofo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牵涉一起与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9821023.90元(约2.5亿元)。但法院在立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即东峡大通)并无财产。(6月19日《新快报》)

    ofo一共拖欠供应商多少钱,目前不得而知。ofo创始人曾在内部信中表示,不逃避,勇敢活下去,为欠着的每一分钱负责。但即使有心还钱,却无力承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供应商和退押金用户最终拿不到钱,等于是为ofo违约经营在买单。

    笔者以为,这一案例以及此前进入破产程序的小鸣单车等,对共享经济都是一种沉重的警示。共享经济准确定义究竟是什么,到目前理论与实践并不吻合。比如理论上称,共享经济整合了线下闲散资源,但以共享单车为例,并不是盘活利用线下闲散单车,而是让自行车企业生产新单车。

    而且,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似乎并不需要多少自有资金,一方面像房地产开发商一样让施工方垫资盖楼,即以极小的成本撬动自行车企业来供货。另一方面,又利用用户的押金疯狂扩张,否则不该出现押金难退的问题。这种模式是把风险转嫁给社会。

    所以,是否有必要对共享经济中运营主体的自有资金比例进行明确要求,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还应该对共享经济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准确定义,避免理论描述与实际情况偏离,对公众造成误导。

    当然,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运营主体供货或者存在其他合作的相关企业,也要从ofo“无财产”等案例中吸取教训,不要被这类企业给的大订单所迷惑,而是要有风险意识,否则就有可能讨不回巨额货款。此外,单车消费者也要从ofo案例中汲取教训,选择使用不收押金的共享单车。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能因为这样的个案否定共享经济过去的贡献和未来前景,但从这种个案吸取教训却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ofo运营主体“无财产”,不仅损害用户和供应商合法权益,也容易影响人们对于共享经济的认识和信心。只有防范和减少这种案例,共享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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