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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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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在现场检查。 |
从6月15日开始,本报记者兵分多路,分别对社区、沿街商铺、商场、写字楼、宾馆、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多个领域和单位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了调查暗访。相关报道刊登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针对本报曝光的一些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纷纷表示将整改,执法部门也及时介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纠正。 ●江北区老外滩 成立专项检查小组 一一排查各商家 一口气开出33张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6月17日晚上7时30分,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对本报6月16日报道的老外滩部分商家垃圾分类不到位的情况迅速做出反应。 当天晚上,该局联合中马执法中队、特勤中队、垃圾分类办、市政养护中心、外滩管理公司、物业公司,成立了3支专项检查小组,一一排查老外滩各商家,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检查。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张昊桦 邬佳燕 文/摄 检查当天,记者跟随执法队员来到人民路,深入商家后厨,重点检查源头分类、设置分类容器和分类投放。检查小组一家一家走访,仔细翻看商家的厨余垃圾桶、其他垃圾桶,一旦发现混投现象,立刻拎出混投垃圾,当场对商家负责人进行教育谈话,并责令改正。 “老外滩提倡垃圾分类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城管工作人员也经常上门来宣传或举办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店里的垃圾桶是统一收运走的,每个垃圾桶上都印有店名。所以我们平时也比较注意垃圾分类。”一位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店长告诉记者,“今天检查没过关,是因为我们新入职的后厨店员,把大骨直接扔到了其他垃圾里面,没有把它分离出来扔进厨余垃圾桶中。” “看到报道后,我们立即行动起来,这次只要发现有一点点混投现象,我们就要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商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在之后的突击检查中再次发现混投现象,执法队员将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商家进行处罚。”江北城管外滩女子分队分队长邱蓉蓉表示。 在现场记者看到,专项检查小组按照“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现场发现垃圾分类问题后立刻启动执法程序,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从严予以查处,以期树立垃圾分类的法律权威,营造从严执法氛围,深化垃圾分类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稳步提升。 经过2个多小时的检查,专项检查小组走遍了外滩的76家餐饮店和酒吧,对33家存在垃圾混投的商户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据悉,其中20家商户存在轻微的混投现象,还有13家混投现象较为严重。其中,酒吧的垃圾混投现象多于餐饮店。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老外滩从2017年开始,就积极开展做好垃圾分类、打造宁波首个垃圾分类商业街区示范点的工作。本次检查也将对进一步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督促商家做好垃圾分类表率起到助推作用。 ●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 就垃圾分类情况 进行全面检查 将把该项工作 纳入常态化管理 6月19日,记者对宁波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了暗访,发现鄞州、海曙存在分类不到位的现象。昨日,海曙区政务服务办立即组织整改,将新闻曝光问题发送至单位钉钉群,提醒每位工作人员引起重视,并由海曙区政务服务办分管领导带队,与责任科室工作人员一起于6月21日上午就单位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记者 顾嘉懿 通讯员 尤文军 海曙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把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单位常态化管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早会、各类培训会议等,对工作人员进行提醒;对前来办事的群众,通过志愿者、保安、保洁人员等进行引导;同时,提高垃圾清理频次,要求物业对垃圾过半的垃圾桶进行及时清理,并通过二次分拣来补齐分类当中的漏洞。 针对机关单位垃圾分类不到位问题,海曙区机关事务局、海曙区垃圾分类办等部门均表示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干部对垃圾分类的思想认识,各党总支、党支部要经常性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将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垃圾分类结合,让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垃圾分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注重督促机关干部将垃圾分类理念落实到行动中去,对机关办公区域、单位食堂分类投放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就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分类意识薄弱的个人,要将情况反馈给单位领导;对分类不好的单位,要约谈单位一把手;情节严重的,依据新出台的垃圾分类条例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相关新闻 生活垃圾未分类 限期之内未整改 余姚一餐饮店 被罚1925元 6月19日,余姚市胜山西路一餐饮店因“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被处罚款1925元。据了解,自今年年初以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连续立案查处该类案件7起,共处罚款6175元。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张云霞 李白冰 文/摄 日前,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胜山西路上有家餐饮店,在专门盛放厨余垃圾的塑料桶内混入了塑料袋等其他生活垃圾。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向餐饮店负责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遗憾的是,该餐饮店并未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于是,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该餐饮店涉嫌“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系首犯,遂按照我市自由裁量行使规则,对当事人处以1925元罚款。 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混收混运,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投放管理责任等违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未来将切实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执法力度,希望广大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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