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房伟)地名是语言、地理、历史的综合符号,承载的涵义和价值重大而深远,规范和促进地名的管理意义重大。 昨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颇受市民关注的《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请审议。 立法规范地名管理迫在眉睫 市民政局局长周忠贤说,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宁波市门牌管理规定》等,但地名管理中仍存在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历史地名保护不够、治理“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缺乏法律机制等问题,“推进我市地名管理服务法治化、标准化,急需制定一部从严、管用的地名管理地方性法规。” 周忠贤说,宁波地名文化遗产众多,如秦朝因海上贸易而设立的全国唯一商贸城镇——鄮县,这些老地名有着重要的历史文化传承价值。“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具有文化内涵的老地名逐渐消失,现行法规已难以对历史地名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条例》的制定,能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历史地名的保护和传承力度,保护好宁波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乡愁”。 此外,《条例》对地名命名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可从源头上规范新增地名的命名,有助于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产生。 新建住宅不得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 为解决新建住宅小区(楼)不规范命名问题,改变擅自命名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的情况,《条例》对新建住宅小区(楼)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的命名、预命名条件、程序作了规定,并引导建设单位以预命名名称发布广告。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推广时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预命名,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楼)和其它建筑物(群)项目报批时采用的名称应当为预命名名称,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合同中确定的地块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