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进行了完善。新政策自7月1日起实施。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任社 记者注意到,完善后新政策主要有六个亮点。 明确了慢性病病种。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病种共有12种: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扩大了慢性病药品种类。在我市原153种慢性病用药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浙江省确定的1000多种慢性病药品。 提高了一次处方量。今后,慢性病参保人员在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配取慢性病药品时,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最长可配取3个月药量。 慢性病配药更便捷了。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到本市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刷医保卡购买慢性病药品。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外配处方到药店购药的,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最长可配取1个月药量。 特殊病种有了保障。12种慢性病种中,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包括双向情感障碍)已纳入了我市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这些患者办理特殊病种核准手续后,在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时,能享受到更高的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职工医保全覆盖。新政明确,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除了覆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慢性病药品范围、配药管理,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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