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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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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称评审将有大变化

●海归、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不受资历限制 ●工程领域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县级 ●教育和卫生领域由单位实施自主评聘 ●明确减少外语、论文的“一票否决” ●有重大突破的特殊人才将获绿色通道

新闻发布会现场

    昨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根据这个《实施意见》,在宁波工作的外地人才或到外地工作的宁波人才,都就可以在我市申报相应职称。

    更让专业技术人员欣喜的是,《实施意见》明确减少学历、外语、论文等条件对职称评审的“一票否决”,而对优秀人才,特别是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突破等标志性成果的人才可“一票决定”。

    □记者 林伟 文/摄 通讯员 任社

    外籍人才评职称 不受资历限制

    针对当前我市民营企业专技人员众多和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提出“逐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地域、人事关系等制约。

    比如,对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同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法律服务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随着我市城市国际化发展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籍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和港澳台人才来我市创业创新,他们怎么参加职称评审?

    《实施意见》明确,学历经认定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和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可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境)外取得的业绩经认定后可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对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可直接确认高级职称。对入选“3315系列计划”的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可在我市职称权限范围内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工程领域中级职称评审权

    下放至县级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工程、教育、卫生、科研及宣传文化、社会科学、农业农村等领域分类改革的方向路径和工作重点。

    以工程领域为例,《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细分专业领域,针对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技术服务等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

    同时,紧扣我市重点发展的“246”现代产业集群领域,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社会力量牵头制定相关专业评价标准,面向所在行业领域组织开展职称评审;以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为依托,指导建立体现行业和企业特色的职称评价标准,在企业内部开展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将工程系列所有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权限全面下放至县级。

    而在教育和卫生领域,改革的主基调是评审权力下放,将职称评审权限交给用人主体,由单位组织实施职称自主评聘。2015年以来,我市先后下放了高校、医院、中小学校的职称评审权,今后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聘。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深化拓展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此前未列入自主评聘改革范围的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期管理规范的,也可申请在我市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试点开展对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涉及的专业实行自主评审。

    符合条件的特殊人才

    “一票决定”

    长期以来,职称评审带有一点神秘色彩,评审专家怎么评、评什么,普通市民包括很大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都不是很了解。对此,《实施意见》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最为关切的一条是,今后职称评审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改革调整评价条件,适当调整学历、专业、资历、年限等限制性条件,对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同时,探索引入市场评价、薪酬评价等社会评价指标,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探索推进评价条件内容的分值量化,按职业操守、专业技术经历和水平、工作业绩和技术成果、行业影响等板块分别予以赋分,逐步将定性评价标准转变为评价全面、考核刚性、合理客观、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

    今后,职称评审还将开通特殊人才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突破等标志性成果的人才可“一票决定”。

    比如,对信息、制造、能源、材料、文化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成绩的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在基础研究和行业共性技术上取得创新突破和解决企业工程技术难题以及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或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促进职称制度

    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读者会有疑问,参加全国统考取得职业资格后是否还需参加职称评审呢?

    《实施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答案。减少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及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任职资历。

    此外,技术工人能否评工程师?工程师能否评技师?这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人才队伍的两支不同群体,长期以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有着不同的体系和认定标准。

    对此,《实施意见》提出,要遵循两类人才各自的成长规律和职业要求,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的资历和业绩成果可视作专业工作年限和业绩。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

    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

    会被收回评审权

    随着职称评审的简政放权和逐步社会化,可能有市民会担心公正性如何保证?会不会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规范的情况?

    《实施意见》特别提出要建立全市职称评审复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定期对各职称评委会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严格自主评审范围,超出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专业技术人才满意度高、评审组织规范、评审质量好的机构可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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