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轻则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将被判刑。近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向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乙公司和俞某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出两张10万元的“罚单”。该系列案件也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宁海查处的首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尤杰、范俊成 另起炉灶,昔日东家变竞争对手 甲机械公司,是宁海一家研发、制造、经营汽车塑料模具的专业公司。 2008年-2018年,俞某就职于甲机械公司,先后担任设计师、销售主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08年入职后,俞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书》,公司后续出台了《信息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公司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公司内网服务器进行保密管控,为俞某配发电脑,设定权限,设置用户名、密码,以此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俞某在甲机械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不间断从甲机械公司内网服务器上下载包含公司技术、市场两方面的文件资料。 2017年底,俞某打算“另起炉灶”,在甲机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外4名股东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乙公司,从事模具制造、加工经营活动,俞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俞某在从甲机械公司离职办理商业秘密移交前,擅自将偷偷下载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拷贝,并于离职后,将文件资料带入乙公司,参与经营活动。 2019年3月,俞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资料中的客户名单,以乙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达成1笔合同。 东窗事发,本人和新公司双双被罚 2019年4月,宁海县市场监管接甲机械公司举报,怀疑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 宁海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展开调查,在掌握基础证据的情况下,对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的笔记本电脑上存储有包括“甲机械公司门板模具设计技术说明”等技术文件及甲机械公司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报价策略等市场文件在内的大量资料。 经认定,这些文件资料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均具有商业价值的。当事人俞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与甲机械公司协议及规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构成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乙公司明知俞某提供的资料系商业秘密资料仍予以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俞某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与举报人达成谅解,宁海县市场监管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俞某及乙公司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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