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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9月0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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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当新车卖 被判退车再赔两倍购车款

    如果不是在续保时发现有过出险记录,一辆事故车还真就这么被4S店当新车给瞒天过海卖给了消费者。然而,当消费者拿着这铁一般的证据去找4S店谈赔偿时,对方依然我行我素。所幸,消费者将4S店告到了江北法院,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退车再赔两倍购车款。

    □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凌宇磊

    “新车”到手一年

    才发现曾经出过险

    “如果不是在续保时发现,我还一直被蒙在鼓里呢!”尽管过去了一年多,但50岁的俞先生依然对这“购车陷阱”难以释怀,“4S店怎么能这么坑人呢?”

    原来,2018年2月份,俞先生从宁波江北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轿车,在与销售人员接洽后,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俞先生依约向4S店支付了定金及购车款,并缴纳了车辆保险费及车辆购置税等,喜提“新车”开上路了。

    可是,今年1月,俞先生在车辆续保时,却发现该车在购买前竟然发生过事故,出过险,有出险记录。经与保险公司查询,他得知这辆车在他购买前曾发生过刮擦,并进行过维修。俞先生发现这一情况后,就多次找4S店沟通,但4S店负责人表示,这是店里员工张某在将该车开出库存地点时发生的刮擦,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将车开到其他地方进行了维修,因此4S店对该车的维修记录并不知情,并不存在欺诈。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俞先生便诉至江北法院。

    俞先生认为,4S店销售新车,却隐瞒该车辆为旧车且发生过事故的事实,未告知消费者,具有欺诈故意,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退还购车款7万余元,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退还车辆并支付两倍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从车损、维修金额等情况来看,事故较为轻微,但从消费者普遍的消费心理来看,如果获知车辆曾出过险,显然不可能按照原价购买,或者会选择其他同型号的车辆。4S店未告知车辆出险的真实状况,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致使原告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接受了被告交付的车辆。最终经法院调解,俞先生退还车辆,4S店将购车款全额退还,并另支付俞先生两倍的购车款共计14万余元。

    其实,类似4S店将事故车当新车卖的事情并不鲜见,在2018年1月,市民林女士从江北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使用过程中,林女士发现该车车窗明显有裂痕,车后尾灯存在粘补痕迹,车辆前后部位均存在喷漆的情况。与此同时,车内后排座椅下居然还有一张临时保单,经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并进行过维修。林女士诉至江北法院,经调解,林女士退还车辆,4S店将购车款全额返还,并另支付林女士补偿款10万元。

    法官就此提醒,为切实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汽车消费良好环境,减少类似纠纷,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4S店对于可能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的信息应予以告知,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汽车4S店及品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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