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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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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救援” 更待厘清责任边界,形成规则共识

    绕过售票处,穿过铁丝网,来安徽黄山风景区游玩的王某某没有想到,这两步“操作”后,自己卡在悬崖峭壁上。经历7个小时的紧张搜救,王某某脱离了险境,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3000多元的救援费。这是自2018年7月1日《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景区实施的首例有偿救援。(9月15日《法制日报》)

    针对景区或救援方实行有偿救援,网友们一直有争论,很大原因在于在网友们看来,相关规定出台总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出台制度的无一例外都是景区,出发点易让人解读为给景区救援减负。

    但换个角度看,从权利、责任的范畴来讨论有偿救援或许更有价值。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这是实施公共救援的初心,但是否意味着公共救援就该大包大揽而忽略个体行为的责任?

    具体到“野游”来说,这本应是“后果自负”的个体自由,但不等于在责任上没有边际的——公共救援有责任给予每个需要救援者平等救助,但不意味着在民事责任上也一管到底。明知有风险而为之,甚至很多时候是明令禁止不可为而为之,由此导致的险责,与遭遇意外、灾难以及从事正常职业活动遇险应是有所区别的。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救助是相关部门兜底的责任,但针对个体越矩行为的民事责任则需要区分开来。

    所以,救援有必要从权利与责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责任、个人行为责任、机构安全保障责任之间清晰的界线,确立起既保障各方权利,又约束任性行为的制度体系。

    黄山等景区的有偿救援制度带着争议进入了实践,这也是一种探索,通过实践来逐步提高该制度的社会认可度。不过,由于景区在“有偿救援”制度中,既做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无论怎么索取救援费用都有投鼠忌器之感。

    比如,黄山此次救援累计发生费用15227元,其中由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有偿救援费用3206元,主要为参与救援的4名非景区工作人员劳务、交通、误餐等费用。为何当事人只需要承担4名非景区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呢?公共救援费用和有偿救援费用究竟该如何划分才合情合理合规呢? 轻了聊有象征性意义,而重了又有“挟救要价”的嫌疑。有理由相信,黄山的首次尝试,也是左右为难的谨慎之选。

    从长远来讲,有偿救援更待厘清责任边界,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准确定位,找到救援成本合理的分摊比例、追偿方式,成为公共救援机构确切的民事经济权利,形成规则共识。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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