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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榭城管检查居民垃圾分类情况 |
本报讯(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郑为伟 华骋珅 文/摄)昨天是我市正式实施《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天,生活垃圾分类成为法律强制要求。个人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依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最高可处罚500元。昨日10时许,大榭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5户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拒绝改正的个人,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合法投放生活垃圾,并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 无独有偶,昨天9时许,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市民在小沙泥街38号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了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当即对其进行了教育劝导,并责令限期改正。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巡查时再次发现,该名男子在自家楼下的垃圾桶内投放未分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队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主要是我存在侥幸心理,没想到下午又碰到执法人员了。”该名吴姓男子不好意思地说:“老习惯养成了,垃圾分类意识比较淡薄,今后我会注意的。”鉴于违法行为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合法投放生活垃圾,并书面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执法人员将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 记者了解到,除个人外,江厦城管中队昨天还检查了东鼓道地下商业广场内的40余家餐饮店,针对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共开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张。 “处罚不是目的,还是要让广大市民群众提高垃圾分类的意识,自觉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江厦中队副中队长毛伟吉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与处罚力度,督促居民能按照要求分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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