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金评天下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现代金报
 
2019年10月18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份判决书错13处 司法公信力从何谈起?

    近日,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被曝出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存在“13处明显错误”,1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该判决书确实存在13处错误。事发后相关法院立即启动纠错机制,于10月11日作出补正裁定,对错误处予以纠正。同时启动问责程序,拟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张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张剑向当事人登门道歉。(10月17日澎湃新闻)

    一份判决书竟有13处错误,并且还不是字词、措辞、标点之类的文字错误,而是牵涉重大的事实性错误。比如说,写错了被告名字、将涉案金额5万错写成9万和90万……凡此种种,错得离谱,匪夷所思。我们都知道,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其就案件实体所给出的裁决结论,关乎对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调整,可谓兹事体大。内容随意、谬误连连的判决书,所影响的不仅是个案中的正义实现,更大大消解了司法的专业权威性。

    判决书的效力,来源于法定,但很多时候,其书写之“业余”却在消解着自身的公信力、约束力。按照流程,民事判决书通常由主审法官按照既定格式拟写,然后交由同僚或庭长校准,最后由分管法院签字确认……按理来说,如此层层把关、交叉检查之下,至少应该能杜绝那些低级错误才是。而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发生的事情,无疑说明某些法院那套业务内控程序,很多时候只是名存实亡的空转而已。

    事实上,“没有错误”不过是判决书撰写的最低要求。此前最高法曾专门发文,强调要“加强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势必需要相关法官极强的业务能力作为支撑,其中包括而不限于准确的法律援引、健全的法理逻辑、成熟的文本写作等等。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遗憾。连被告人名字都弄错的判决书,实在还差得太远太远。

    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来源于个案审判中正义的一次次实现,而这又必然离不开一系列的仪式仪轨以及司法文书的靠谱输出。很多时候,形式与实质同等重要。裁判是为了定分止争,而错误不断的判决书徒惹非议,可谓贻害甚大。之于此,必须要引以为戒。然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