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对地铁运行过程中,运营单位、乘客的行为规范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办法》明确了“禁止性行为”“约束性行为”两类行为。其中,7类约束性行为:包括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除婴儿、病人外的乘客在列车内进食,等等。(10月28日央视财经) 在地铁等封闭的有限公共空间内进食、手机外放等不文明行为,往往是自利者“爽了自己、害了别人”。虽说眼下随着人们素质的普遍提高,为数已然不多,但这些个别现象依然会“一粒老鼠屎害了一锅汤”。而且,根据过往经验,“破窗效应”之下,甚至不排除诱发一定范围内不文明现象“复发”的情形。法治大环境下,通过建立和完善专项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失为一种智慧,而多数网友对此发出“希望推广”的呼声,恰也在预料之中。 当然,对此,也可能有心思缜密的网友发出质疑。就拿“地铁进食”这事来说,可以分为多种情况,比如上下班早晚高峰期人流较为密集,而其他时段就有所不同;再比如,不同人口规模、不同轨道交通资源配给的城市拥挤程度也不一样;更何况,进食也分多种情况,有的食物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而有的则不太影响周边的乘客……如此这般之下,考虑到当下城市生活压力大、强度高、节奏快,为了让公共空间的管理更具人性化,何不区别对待而非要搞“一刀切”呢? 对此,笔者的意见是,对新颁布《办法》中相关善款予以完全支持,原因有二(仍以地铁进食为例):一则,地铁进食,无论发生在哪座城市,不论在拥挤或相对宽敞的车厢内,无论所携食物气味几何,都是“小众”人群对“大众”利益的侵害,如座椅、地面卫生、车厢秩序等,发生在不同情境之下,影响可能有大有小,但均属不自律者的“不文明”行为,应予约束。二则,过于细致的区分,给后续执行带来难度,如“高峰期”如何界定、所携食物的“合法性”甄别,而看似简单粗暴的“禁食令”则足够直观,也必将因为减小了实操的难度而更加行之有效。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项政策法令不可能穷尽方方面面的因素,也不可能令所有人满意(包括极端利己主义者)。那么,只要它在法治的轨道上诞生,抓住了核心矛盾和问题,且满足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诉求,并在事实上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那么不妨大胆去做。 正是从这层意义上讲,此番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中的“禁食令”部分,“一刀切”并无不妥。 陈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