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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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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昨日提交二审

6时至21时 禁止携大型犬出户

    昨日,备受甬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

    今年8月下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草案总则、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和经营、收容和留检、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记者 房伟

    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

    草案修改稿明确我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草案修改稿明确,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在电子标识中记录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以及免疫情况等内容。

    6时至21时禁止大型犬出户

    考虑到“每户限养一只”的“户”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个人养犬“多房多证”的情形,草案修改稿明确: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收紧犬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内遛犬。6时至21时禁止携大型犬出户。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

    对于犬只伤人的情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有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草案修改稿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诊疗机构诊治,并垫付医药费。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商住综合楼和底层为商业的住宅楼内禁止新设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设立的,应当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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