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宁波社会广泛关注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已经在10月28日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本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那么,新修改的内容侧重哪些方面?宁波地方特色的亮点又在哪里?近日,宁波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陈德良就相关热点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 樊莹 “养犬人自律”放在立法原则的首要位置 当前由养犬引发的大量社会纠纷,其起因往往是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草案修改稿》正视这一问题,将“养犬人自律”放在立法原则的首要位置。 “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需要养犬人、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养犬人的自律是法规有效施行的基础,能够提高全社会文明养犬的意识,减少政府管理的成本。”陈德良解释为何要进行调整。 他介绍,此次养犬管理条例立法遵循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注重通过立法推动养犬人文明素养的提升。文明养犬既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时,鼓励、支持建立养犬自律组织,倡导文明养犬行为,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强化文明养犬意识。 具体对养犬人行为有哪些规范?修改后的内容进一步说明,养犬是市民的一项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主要包括:养犬人要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重点管理区内犬只颈部要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颈部佩戴有效免疫牌;重点管理区内须在居住场所内饲养犬只,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必须圈养或者拴养;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活时,要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每只犬都要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植入电子标识,记录犬只信息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还应当拴好犬链有效管控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要采取收紧犬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遵守关于遛犬区域和时间的规定;饲养大型犬的,只能在晚九时和早六时之间出户。商住综合楼和底层为商业的住宅楼内不得从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活动。 呼吁养犬人树立“终身饲养”的理念 每年被狗咬伤的事件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尽管目前,对于犬只伤人的情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不够细致。 《草案修改稿》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诊疗机构诊治,并垫付医药费。 此外还明确,如果拒绝将受害人送诊,养犬人要面临额外一千元的罚款。同时,对于犬只伤人两次以上、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有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要被没收并交由收容留检场所处理。 至于那些无主犬和被遗弃犬,《草案修改稿》设专章规定了犬只如何收容和留检,明确了流浪犬被捕捉后移送到收容留检场所,而这些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符合养犬准养登记条件的个人领养经检疫合格的无主、弃养、没收犬只。 “流浪犬成患很大程度上是被遗弃的犬只无序繁殖引起,给城市生活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我们也借此呼吁,养犬人应当树立‘终身饲养’的理念,对自己的宠物负责到底,理性养犬。”陈德良说。 今后,市民遇到养犬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处理。如果市民投诉到市、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的,由平台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不得相互推诿。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这部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使法规更加切实可行,最快在今年12月份进行三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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