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李佳静 张耀铭)日前,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福明街道某在建商业地块未按时设置垃圾分类容器、未设置垃圾分类公示牌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0元。这是《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市首起建筑施工场所垃圾分类处罚案件。 据悉,今年10月上旬,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商业地块项目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时,发现该工地职工之家内垃圾收集容器单一,均为绿色垃圾桶,桶内各类垃圾混杂,并未做任何分类处理,周围也未设置垃圾分类相关公示牌。执法队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然而,执法人员次日复查时发现,该工地垃圾分类情况丝毫没有改善,依法对其予以立案,当事人对此也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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