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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11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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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施细则

奖特优人才,一次性最高50万元

    近日,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通知,规范人才培养升级奖励操作。根据这个实施细则,奖励对象为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宁波市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本土人才。其中,经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成为领军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10万元奖励。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任社

    实施细则规定,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行申请制。申请人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全职工作,与宁波市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每年在宁波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在宁波全职工作期间,原属特优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或原属领军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领军人才。

    对应《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5)》,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或对应《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2018年10月11日之后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升级为特优人才或领军人才的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证书为准。

    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两份申请材料:即《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申请表》和新入选或认定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公布文件或证书。

    需要指出的是,市人力社保局集中受理奖励申请,一般分别于每年3月、9月进行集中受理。审定通过的按规定发放奖励。人才享受相关培养升级奖励后,应在宁波全职工作不少于五年。

    原属特优人才或领军人才,但获评具体荣誉时未获得相应宁波市级人才奖励的,在2015年8月12日后再获评特优人才其他荣誉事项,或2018年10月11日后再获评领军人才其他荣誉事项的,按要求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可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

    对劳动关系在宁波、社保或个税在宁波缴纳,但人事档案不在宁波的全职工作的人才,且在人事档案所在地未获得相应人才奖励的,按要求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可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

    申请人已先期获得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或申请人凭同一荣誉事项同时获得宁波市人才专项奖励和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扣除已获得的升级奖励额度后按相应奖励标准发放。

    其中,获评宁波市杰出人才且获得人才专项奖励的,不纳入人才升级奖励范畴,如再获评特优人才其他荣誉事项的,可享受人才培养升级相应奖励。

    入选“3315系列计划”的人才和团队带头人,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入选“3315系列计划”的人才和团队带头人,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领军人才(浙江省海外人才工程除外)的,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

    此外,对自主培养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等青年精英人才,按照《关于宁波市集聚全球青年才俊打造青年友好城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8〕144号)有关规定办理。

    ●提醒 

    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及所在单位申请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需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已发放奖励的责令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退还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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