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11月17日《新京报》) 应当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全社会的异议并不大,这是与教师管理学生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问题在于,惩戒不可避免需要一些手段,而难点就在于手段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始终都是关键。 目前真正的尴尬在于承认了教师有惩戒的权利,但是法律既没有明确权力的边界,也没有提供可以运用的手段,导致惩戒措施家长与教师对体罚还是惩戒认识的差异,也使得惩戒变成教师个人的“私权”,始终面临手段合法的怀疑。换言之,惩戒手段的合法化既是对教师的权利撑腰,也是对教师实施权力的制约,是不能够变成绝对的自主裁量权。 以“罚站罚跑”算不算体罚为例,就措施对于教师来说,合法性的需要要远大于合理性。至于惩罚学生的措施合理的“度”在哪里?对此,可以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去制定规定,但绝不能因为争议而总是搁置不决。 针对教师惩戒权的问题,近些年提出立法的不少,但立法真正管用的似乎不多。这些法规,说直白点不过是条文对教师的简单赋权,至于具体怎么惩戒,要么推给教师自由裁量,要么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预留所谓的“接口”。此次,《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再一次掉入立法模糊化的窠臼。 的确像《学校安全条例》之类的综合法规,之于教师惩戒权不可能拿出“操作手册”,只能提出原则的规定。然而,这样法规制定多了,总难免给人以“击鼓传花”的感觉,产生立法推诿的解读,反而有损社会对立法的信任。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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