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了他十多年,现在老了,他却不愿意养我……”前些天,镇海区12348法律服务热线接到这样一个法律咨询电话,电话的那头,是年近六旬的村民老刘,他想咨询的是继子对自己的抚养问题。而这背后,反映的是伴侣“走在一起”却不领结婚证的隐患。 □记者 陶倪 通讯员 朱启雯 六旬老汉抚养继子10多年 如今面临无人赡养困境 村民刘师傅告诉援助中心值班律师,18年前,自己和现在的“老婆”走在一起。当时,“老婆”还带着一个六岁的儿子小孙(后改名为小刘),这么多年来,双方谁都没有提领结婚证的事儿,就这样生活在一起,一直到现在。 而近年来,刘师傅年纪慢慢大了,在生活上有了困难。“农活干不太动了,收入也下降了,身体也总有些小病小痛。”他对自己未来的日子有些发愁。 在一次偶然的聊天中,刘师傅向小刘谈起自己的顾虑,但小刘的反应却犹如一盆凉水浇在他的头上,让刘师傅大失所望。 小刘表示,自己毕竟不是刘师傅亲生的儿子,两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他没有义务赡养老刘。 不是自己的亲儿子,但也养了他那么多年,到头来,自己老了却没人养。刘师傅感觉很是委屈,也很困惑,到底小刘有没有义务赡养自己? 如果不补办结婚证,老汉就需要提供抚养证据 镇海区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先安慰刘师傅,让他别着急。从情理上来讲,小刘是有赡养义务的,毕竟刘师傅和小刘的母亲一起生活了18年,把小刘从6岁养到成年,刘师傅至少有12年的抚养之恩。 而要说再婚情况下的抚养行为,就不得不说起“拟制血亲”这一法律概念。律师向刘师傅解释道,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与继母和受其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比对自然血亲,继子女仅是身上没有流着继父或继母的血液,但其权利义务却与自然血亲一样。 但是,律师也指出,刘师傅的情况又与一般的拟制血亲不一样,因为他没有与小刘的母亲领结婚证,与小刘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因此,就赡养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下,刘师傅要起诉的话,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一起生活时,刘师傅实际抚养过小刘的证明,包括小刘改名的事实、小刘对刘师傅的称谓变化、刘师傅出资支持小刘生活及学习等,法院对这种案件一般会做调解。另外,老刘也可以与其老婆协商,去补办结婚证。 “走在一起”式再婚很多,但非婚同居隐患也很多 像刘师傅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呢? 值班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对同居关系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二条至第六条。“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在现时情况下,同居关系可以看做是合伙过日子,如同居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有过协议的,一切按协议来。 但是,本案发生在农村,受到传统民间习俗的影响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想必刘师傅当年没想那么多。且刘师傅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之后,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因此,老刘与小刘之间仅是事实上而非法律上形成的抚养关系,法律对于同居期间的抚养及扶养并没有作出规定,同样对于同居关系产生的赡养也没有作出规定。但《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本案,如果老刘能证明实际抚养过小刘,一般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 “即便现在刘师傅和小刘母亲去领结婚证,那也是从领证当天开始建立的婚姻关系,对于认定刘师傅与小刘的抚养关系有帮助吗?”记者问道。 律师表示,《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对于本案来说,如果老刘能补办结婚证,那么他与小刘母亲的合法婚姻时间就可以从他俩一起生活起算,他们的关系不再是同居,而是再婚,且老刘在事实上又与小刘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老刘与小刘之间的拟制血亲就形成了。 在采访的最后,律师提醒身处非婚同居关系的市民朋友,现下法律虽然不再干涉同居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同居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日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自身年老时的赡养等都会遇到麻烦。所以,欲执子之手,先领本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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