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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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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服登记照,既无禁止就该允许

漫画 沈海涛

    近日,厦门一对新人拿着穿着汉服、梳着发髻的汉服照到思明区民政局做婚姻登记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属奇装异服不能使用。两人重新拍摄穿着正装的新的证件照后,才顺利拿到结婚证。(11月27日《厦门日报》)

    新人林先生自述称,夫妻俩被拒时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汉服属于“奇装异服”,但看新闻得到的解释却是穿汉服“会让人觉得是艺术照,不够正规”,而《厦门日报》的记者得到的说法则是汉服可以用作结婚证照片,但“不可以穿着抹胸等不恰当服饰”。

    这张汉服合影算不算艺术照,算不算正规的证件照,另当别论,但如果那也算抹胸并且“不恰当”的话,恐怕就得重新定义何谓抹胸了。实际上,从三次回应给出三个不同的说法的来看,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自己的理解也是混乱的,而这也充分说明,他们之所以拒绝林先生夫妇,只是出于个人好恶,而非真的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事实也确实如此。

    由民政部发布、2016年2月起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列出了八项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既包括对婚姻登记处要具有管辖权的规定,也包括对当事人年龄、血缘关系的限制,更包括对当事人提交照片的要求。但是,对照片也只是要求“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除了对帽子作了禁止性规定外,其他诸如发型、服装之类则只字未提。

    即使是在对着装有所提及的类似标准中,比如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对普通护照照片的要求,针对拍照时应该穿着什么样的服装,也没有对汉服的禁止性规定。比如,针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规定中要求的是“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针对普通护照照片的规定中则只是要求“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至于除此之外穿什么,则未着一字。

    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既然没规定合影时不准穿汉服,穿汉服合影就是当事人的自由,厦门思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此为由拒绝为林先生夫妇进行婚姻登记就于法无据,甚至有故意设置障碍之嫌。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最重要的是依法依规,如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仅凭个人好恶故意设置门槛和限制,则有乱作为之嫌,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才行。不过,即使纠正了,也只是治标,最根本的还是在于提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让依法办事成为其自觉行动。

    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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