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晚间,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称:一辆上海牌照的救护车闪着警示灯在上海浦东机场接机,乘客手里都拿着购物袋,正将行李搬上救护车。视频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当晚,上海机场集团回应称,救护车系浦东机场所属,为浦东机场当班员工私自违规使用。机场方面将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12月10日晚,上海机场集团公布了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两名直接责任人被行政开除。(12月11日央视网) 浦东机场救护车接机事件的处理结果出炉,从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到涉事司机,都被严肃问责,彰显了上海机场集团严明工作纪律、严肃调查处置的诚意和决心。在这一事件中,对司机做出接机要求的浦东机场飞行区管理部科长俞某等责任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实属责有应得,但“听话”的司机也被处分,则引发了一些争议。那么,司机乔某、闵某某因服从领导的安排而被罚,到底冤不冤呢? 笔者以为,评判这事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凭主观经验,而是应该凭规则。《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海机场集团是国有企业,有一系列规章制度,首先,应该看机场规章制度中是否有对此类问题的调整,如果有调整,且司机听从领导安排开救护车接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或能够对应“行政开除”或“行政记大过”责任的违规情形,那么,上海机场处分司机就有据可依。如果机场规章制度并没有调整司机开救护车接机问题,或者司机开救护车接机属于达不到“行政开除”“行政记大过”程度的违规情形,那么,司机就不应受到这么严重的处分。 当然,司机服从领导的安排,开救护车接机也是一个必要的问责考量因素。对于公务员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命令的责任承担,《公务员法》第六十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机场集团如果有相关规定,当然应该按照规定来划分领导和员工的责任,如果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不妨参照一下《公务员法》。显然,俞某的接机要求属于立即执行的错误决定。而《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因此,涉事司机开着救护车警报器接机干私活,有明显违法之嫌,即便司机听了领导的话,也难逃干系、难推责任。另外,除了内部处分,还应该有外部处理,有关责任人还应受到法律追究。李英锋(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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