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宁波市教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 宁波作为浙江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试验区,民办教育一直以来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用地用房政策扶持、保障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意见》可谓干货满满,针对不同的民办学校,宁波会实行不同的监管和扶持政策。 据悉,《意见》的出台,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服务宁波社会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记者 章萍 通讯员 余晶晶 解读·数据 全市有民办学校1012所 近年来,宁波市民办教育总体上得到了健康、持续发展,实现了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层面的全覆盖,民办教育机构总数、民办学校学生总数、民办学校师资数量、民办学校经费和学校资产量逐年增长,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实力稳步提升。 尤其是2015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展了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空间,激发了教育活力,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至2019年11月底,全市共有民办学校1012所。其中,民办高校3所,在校生4.53万人;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1009所,在校生共34.53万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622所。 根据新修订的民促法,《意见》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的一些举措,在全省、全国层面都是有创新性和有代表性。 目前,除了总意见“1”,“9”个子文件也已出台4个。 解读·创新 终止办学的要财务清算 那么,这次出台的意见有哪些创新性内容呢? 据悉,《意见》首次提出了民办学校在分类登记选择时根据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予以学校相应的奖励。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申请在审批机关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依法依规扣除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形成的资产后,经清算有剩余资产的,综合考虑出资者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办学效益等因素,从民办学校剩余资产中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采取一次性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 宁波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奖励数额不高于2017年8月31日时民办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政府补助、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等)数额的20%。补偿或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市本级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民办教育专户,接受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和终止时的剩余社会公共资产。 解读·扶持 各类学校将享财政扶持 这次《意见》的出台,对民办学校来说,是绝对的利好。 今后,市、各区县(市)将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工作实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生均公用经费以及学校发展质量等方面的补助等。 各地要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最低补助标准应与当地公办幼儿园一致。民办义务段学校,应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民办高中段学校,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水平,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同时,将加大用地政策扶持。举办者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对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场地进行改造,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合格后,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保、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可将上述场地调整为民办职业学校、义务段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老年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等办学场地。 解读·待遇 鼓励逐年提升教师工资 民办学校教师收入问题是很多教师关心的。意见指出: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校的名优骨干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标准由各地制定,由各校负责落实。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引进的纳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由各地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 2014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参加工作符合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民办学校教师可由退休时所在学校予以发放,市财政对市属民办中小学校给予50%补助。在农村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和乡村教师津贴等,津贴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并由所在学校发放。鼓励民办学校逐年提升教师工资待遇,其中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当年学费收入5%的比例建立教师专项发展基金,定向用于教师医保、教龄补助等教职工职业激励和待遇保障。 解读·管理 要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 有扶持有补助,更有管理! 接下来,将加强课程教材监管,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同时,加强学校财务监管,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重资产运营的民办学校账户最低余额保持在学、宿费年总收入的5%以上;没有将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登记在学校名下的轻资产运营的民办学校账户最低余额控制在学、宿费年总收入的10%以上),对低于一定比例的民办学校,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依法增加检查频次。 加强民办学校大额资金(根据人行、银保监局及银行等单位规定设定)流动监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引导学校将校内社会化事项,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向社会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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