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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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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获通过

新建住宅不得
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地名命名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产生。同时,对于新建住宅惯常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和指引。□记者 滕华

    新建住宅违规使用地名,最高罚十万元

    《条例》对地名命名原则和采词要求作了规定,第十条指出: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适用《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同类别地名的专名部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含地方方言语音);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城镇道路名称的命名,应当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相符合;住宅区、建筑物(群)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近年来,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不规范命名,擅自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社会热点。《条例》指出,对于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建设单位对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群)推广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名称,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地名命名、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进行商业推广拒不改正等不良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在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为进一步强化地名公共服务,《条例》要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名专名的不同类别建立采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为地名命名提供便利。开发地名查询系统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新道路优先使用原地名或派生历史地名

    我市一些地名具有独特的历史底蕴和文化优势,但在城市变迁中,老地名保护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留下不少遗憾。

    1993年至2006年间,市区的战船街、法卿巷、积善巷等260条街巷(路)地名消失,占了当时街巷(路)总数的近三分之一。2010年至2018年间,全市因地理实体变更而消失的行政村及道路街巷名称有4600余条,老地名保护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为了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定期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建立档案;二是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名或者销名;三是新建城镇道路命名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名或者就近使用派生历史地名,建立历史地名标识系统,提升历史地名的辨识度;四是建立地名地方方言用词库,规范、统一我市方言地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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