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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20年05月0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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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惩戒但不得体罚”该如何拿捏?

    4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用专章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条例指出,中小学生校内违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月30日《南方日报》)

    广东省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用法治来为教师惩戒“熊孩子”撑腰打气,无疑具有破冰意义和示范效果,令人期待。

    近年来,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渐成社会各界的共识。但争议之处在于实施细则,即教师该如何有效实施惩戒权。以广东为例,去年条例初审时,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的规定就曾引发热议。之后,意见稿删除了“罚站罚跑”条款,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此举再次引发争议。

    如今通过的条例定稿也不乏争议。比如,“可惩戒但不得体罚”究竟该如何拿捏好尺度?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到底是什么措施?有争议不是坏事,各方声音的理性碰撞,不仅会让“教育需要惩戒”的共识更深入人心,也会让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内容、形式等逐渐明朗起来。

    事实上,不必对“可惩戒但不得体罚”具体如何落地过于担心。现实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制度不宜、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在教育惩戒问题上,现实复杂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极端:一是有些老师不愿、不敢、不会管教“熊孩子”,一味和稀泥;二是有些老师延续“暴力教育”思维,对学生动辄体罚、辱骂甚至殴打。这种情况下,“可惩戒但不得体罚”是一种折衷选择,也是理性、务实之举。

    教育惩戒权是一把“双刃剑”、是一门艺术,关键在于拿捏好度。既然存在“度”,必然要赋予老师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老师、不同的环境、针对不同的学生,具体惩戒措施也应不同,甚至大相径庭。教育讲究因材施教,惩戒也应因人、因事、因时而异。此外,制定规则时,不妨与学生做好沟通,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使被惩戒者心服口服。

    值得一提的是,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典型的职务行为,一旦产生意外后果,不能简单地把老师推向前台,甚至把老师当“替罪羊”,学校及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只有最大程度地消除后顾之忧,老师才能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广东“吃螃蟹”后,会有更多地方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可以预见的是,“可惩戒但不得体罚”将会成为各地立法实践的一个共识和准则。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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