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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21年01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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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格评估制度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解答来了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据教育部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坚持以稳为主、稳中求新,在保持总体制度设计稳定的基础上,主要突出三条原则:一是守住底线。强化底线思维,以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二是落实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通过强化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三是注重实效。进一步明晰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各授权单位的权责关系,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结果运用与政策衔接,让合格评估成为“长牙齿”的一项制度,引导高校聚焦重点、凝练特色、提升质量。

    二、如何强化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答:此次修订细化了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评阶段要求。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炼特色。二是细化自我评估程序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有序开展自我评估提供指引。对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制订、报告编写、信息监测、专家评议、结果认定、材料上传、信息上报等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定期编写并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如何体现合格评估对学位授权点的底线要求?

    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学位授权点要时刻绷紧质量之弦,不得突破底线要求。周期性合格评估中,以启动该轮次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底线;专项合格评估中,受评学位授权点达到合格的底线标准,是其获得授权时所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确保学位授权点“赋权”与“行权”条件的统一。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基本条件是学位授权点保证质量的底线,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以及抽评阶段专家评议的标准和要求,均不低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作出区分,要求评议专家组应针对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强调考察本学位点支撑研究生学习科研的条件建设、组织保障等条件,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课程思政、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生党建工作等思政教育情况。

    四、如何完善评估程序,确保合格评估取得实效?

    答:一是突出专家组在学位授权点评议中的作用,促进省级学位委员会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为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供学术支撑。《办法》详细规定了评议专家组在专家组成、评议方案制定、评议意见反馈、异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二是细化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认定办法,对专家人数、表决比例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对具体结果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的情形进行分类说明。三是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增加异议处理程序,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专家组或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学位授权点采取实地考察,经重新充分评议后形成评议意见。四是明确提高抽评比例的情形,对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规定当期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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