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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21年06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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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定义“学生欺凌”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马立军庭长提醒孩子

不要惹事,也不要怕事

    给孩子们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针对校园欺凌、性侵预防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什么样的规定?针对校园欺凌和性侵,主审法官有没有话想对学校和家长说?记者采访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马立军。

    □现代金报 | 甬上教育 记者 俞素梅

    新法解读

    关键词:学生欺凌 首次定义“学生欺凌” 规定并明确了学校的责任

    马立军告诉记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新法规定了学校在校园欺凌中的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不仅要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更要对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依法进行处置,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马庭长说,此外,新法还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一章,对网络欺凌作出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关键词:性侵预防 创设了密接未成年人行业的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新法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马立军解读说,所谓“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等。

    “这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马立军告诉记者,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新法还在社会保护方面,强化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要求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这对预防未成年人在旅馆、宾馆、酒店等地遭遇性侵有着较大的作用。”

    新法还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校园欺凌、性侵)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新法还完善了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即父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法官提醒

    身体神圣不可侵犯 不要惹事 也不要怕事

    马立军介绍,近年来,我市治安形势整体向好,一审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虽然总体数量不多、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不高,但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是令人忧心之处,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校园欺凌事件在中小学中时有发生,按照欺凌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只有构成犯罪的,如造成被害人轻伤,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每次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马立军心里总很不是滋味,本是含苞待放的花朵,却因种种原因遭受严霜的打击。他认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学校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压实领导责任,细化岗位责任,配强安保力量,实现校园安全实时、全景监控和一键报警,建立校园欺凌预防、发现和干预机制,重点关注有心理偏差和行为异常的学生,尽早发现欺凌事件或苗头性倾向,视情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学校也要把预防校园欺凌的内容纳入课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

    “家庭教育也很重要。家长要经常与孩子保持沟通,留意孩子的行为表现,及时掌握孩子可能受到欺凌的危险信号,对欺凌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如果孩子被欺凌,家长要向孩子问清楚具体情况,马上向学校报告。要教育孩子,不要惹事,也不要怕事。”他说。

    针对性侵预防,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监护,不要刻意避谈,让孩子们从小了解一些生理知识和性知识,要树立“身体神圣不可侵犯”的保护意识,同时了解一些自我防范的常识,如,不要单独与异性近距离接触等。同时要告知孩子,一旦遇到侵害,要及时报告老师、家长或向公安机关告发,以利于案件及时侦破。

    家长或监护人也要对幼儿严加监管,尽量避免其单独外出,更不能随便接受别人的财物,以免上当。父母均外出打工者,更应关注留守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变化,不能将孩子随便交给他们后就不管不问。

    “总之,加强对青春期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和引导十分必要,这需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引导模式,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马立军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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