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浙江发布 作为评职增薪重要依据 省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哪些人可以申报评奖? 《办法》明确,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能够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示范作用。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持有省内首创、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均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相应的省教学成果奖。 具体奖项是如何设置的? 省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设立,每4年评审1次,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 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 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层次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省教学成果奖。 省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次共550项。 基础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165项,其中特等奖15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100项; 职业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180项,其中特等奖20项、一等奖60项、二等奖100项; 高等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205项,其中特等奖25项、一等奖80项、二等奖100项。 《办法》还明确,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