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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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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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说公车私用不违法

  直言无忌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几乎每个周末都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经媒体曝光后他承认开公车打高尔夫球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该局局长表示,此事性质极其严重,局纪检监察部门已启动调查。(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撇开傅贤达“人家开公车没捉到,我被捉到了”的抱怨,其所强调的公车私用并未违法问题,很值得商榷和探讨。在法律意义上,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违法既包括刑事违法,即犯罪,也包括一般违法,即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背公向私的公车私用,既是利用职务之便,也为自己谋取了私利,无需多论。禁止公车私用,以“决定和命令”的形式在各级政府机关规定中均有体现,拒绝执行又何尝不是违法?

  条例虽然是法规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但既有法律的指导作用,又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也明确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此外,《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将追究责任;2011年版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

  由此来看,公车私用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在搜索引擎中翻个遍,也查询不到将公车私用定义成违法的案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虽明确,在具体执行中却明显偏软;另一方面,公车私用在某些地方曾呈泛滥之势,或不得不“法不责众”;此外,查处公车私用往往由纪检监察部门担纲,多被定性为违反纪律的行为。

  关于公车私用问题,自“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多有问题查处,其中违反公务车管理规定问题的数量不少。在这种高压态势中,深圳这位涉事的处长竟然还将公车私用仅仅看作是“不对”而振振有词,让人备感一些既得利益者的麻木之深、惯性之重以及切割之难。由此表明,依法严厉反腐和治吏仍任重道远。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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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