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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若3年期满,愿意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则按辞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支持 作为次优选择对接了当前需要 “停薪留职”并不鲜见,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已实行了数十年。1992年那波下海潮就是明证。 此次江西省老调重弹,引发了民意的质疑,一方面是源于社会进步之下人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平等观念更加强烈,权利意识也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作为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还值得商榷。正是因为如此,才有人指出这种做法既破坏社会公平,又附加了既得利益特权,更是人事制度管理的倒退。 但对于其利弊的分析,更宜以现实作为基础。国企员工“停薪留职”政策,可以让多方受益:一者,由于停薪留职期间并不负担这部分人的工资和奖金,企业可以减少相应的支付;二者,“停薪留职”后单位人员减少,留下来的人将承担更多的工作,福利将提高,上升渠道也会更加畅通;三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内部管理,“停薪留职”是一种变相的“减裁冗员”,对于改革“能进不能出”体制性症结,具有辅助作用。 一般来说,响应这种号召并勇于“下海”者,大多有相当的能力和资源,如果他们能够回到市场中去“中流击水”,更有助于其发挥聪明才智,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众所周知,国企由于强大的吸引力,云集了超量的优秀人才并导致浪费,通过制度性引导,让一部分人勇于从体制中突围,符合现实要求。从这一点来说,国企员工停薪留职的政策虽然不是最优的,作为次优选择也有效对接了当前需要。 理论与实践,理想与实际之间注定存在着差距,与其要完美的绝对公平,不如在现在的框架内实现破题。所谓“有破才有立”,给政策一点空间与时间,才可能还大家一个惊喜。能否见证奇迹未可而知,但为改革预留空间却应成为共识。国企员工停薪留职作为体制内的改革与尝试,如果具有了基本的前提,并构建了相应的条件,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堂吉伟德 反对 在追求社会公平方面是退步 在我看来,把停薪留职作为处理国企和事业单位冗员的手段,是在开“历史倒车”。 停薪留职是上世纪80年代初的产物,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正在交汇,个体创业与经营尚属风险较大的“非主流”。吃公家饭者都深怕承担风险,不敢停职创办企业,因为他们不创业也能生活得不错,犯不着冒那么大风险。彼时,就需要停薪留职的“三年之约”等,降低他们停职创业的机会成本,刺激他们创业,营造创业氛围,搞活市场经济。 如今时移世易,市场经济已搞了30多年,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商海中的能人、精英层出不穷,社会创业氛围早就十分浓郁,恐怕不需要停薪留职这类“超国民待遇”,来刺激国企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带头创业和经商了吧?再说,在如今的一些国企与事业单位内,存在“裙带关系”、“萝卜招聘”等任人唯亲现象,冗员就是这样产生的,能不能指望他们带头营造创业氛围,还真不好说。 尤其是,如今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竞争上岗制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早有专家指出,这种用人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而且,在用人制度发生深刻变化之下,依旧搞停薪留职,恐不利于裁撤冗员,精简机构,更容易产生吃空饷、占编制之弊。 即使抛开时代变了的因素不谈,国企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搞创业,在追求社会公平方面也是退步。停薪留职等于让他们“吃着碗里,看着锅里”,甚至是端着“铁饭碗”为自己创收,这就有失就业公平。有些人还可能利用国企或事业单位的便利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他创业者不公;或损失国企的利益,帮助自己创业,这就更涉嫌腐败。 所以,还是让国企、事业单位职工想在单位工作就干活拿钱,想要创业就辞职创业吧!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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