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7个字,从履行公务,延伸到8小时工作外,辽宁省沈阳大东区5000余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头上多了一个“紧箍咒”。日前,大东区出台《大东区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的清正廉洁、品行端正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如必须见义勇为、不得出轨。 (2月10日《华商晨报》) 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可见,公务员群体要成为道德楷模,这是法定义务。然而,公务员法没有对相关道德的维度作出明确界定。事实上,在明确公务员纪律、道德方面,诸多部门已作出有益尝试,如最高法“五个严禁”、公安部“五条禁令”等等,这些“禁止”对规范相应公务员的言行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大东区公务员行为规范》一出台就引发各方关注和讨论,在于其延伸到了公务员8小时工作之外的日常生活,在确定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不能出轨”、“不能赌博”等规范的同时,还提出了必须见义勇为、不得缺乏爱心抵制社会公益活动等要求。这些内容的必要性,引起了一些争议和质疑,正反映出人们对公务员道德维度的不同理解和界定。 笔者以为,道德至少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定道德,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不能赌博、破坏公物等等;其次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所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如即使是没有直接业务往来,公务人员也应避免瓜田李下,不能随意接受吃请,不能随意操办酒席,再如比常人要更加注重生活作风,不能出入不端娱乐场所;最后是法律和规范不能强行进入,但可以提出倡导性要求的领域,如不要乱搞男女关系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人员,也应作出不同的要求,并不能一刀切。如就见义勇为而言,这本只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而对于普通公务员而言,其见义勇为的能力大致和常人无异,如果强行要求其必须见义勇为,这似乎有些强人所难,甚至还会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公务人员也有私生活,可以在法律维度、道德限度内行使对人身财产的自主选择权。社会对公务人员道德的高标准只能和其所从事的公务、掌握的公权力相关。除此之外,过于干涉公务人员私人生活,不仅难以做到,更难以实现监督,反而将使规范失去可供施行的生命。 因此,笔者建议应遵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建立公务人员多层次、多维度的行为准则,给公务人员一个“跳一跳”就能够着的标杆,而不是遥不可及的标准。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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