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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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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最低消费”给出权利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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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餐饮行业“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如发现,有权进行起诉。近日,记者走访多家餐厅、KTV、快餐店,发现多数受访消费者对这一法条并未表示出太大的热情,“投诉了也没用”。而多数餐饮企业表示会“灵活应对”。(2月20日《新快报》) 

  随着司法解释出台,“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有没有对消费者权利造成伤害,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当然,这一法条在实际中,会因为商家的灵活处理而变样,也会因为消费者的热情度不够而打折,但不能就此说,出台司法解释本身缺乏合理性。因为让消费者有更多的权利选项,增加其与商家博弈的手段,并为其权利提供法律保护,就达到了出台司法解释的初衷。

  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效果上的立竿见影,有无法律规定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给消费者提供的保护基础也迥异。没有明确的法条,消费者维权没有相应依据,商家也因没有法律后果而无所顾忌。当“不得设最低消费”被明确界定,意味着商家不遵守就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就有了法律武器作保护。

  消费者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接受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却不能因此指责法律解释表错了情。法律就是为权利者提供更多的选择项,让不让位权利、进不进行维护是一个层面,有没有保护的依据又是另一个层面。前者是权利者的自由,后者却是立法者必须承担的责任,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和立法的精神所在。

  权利要受到最大化的保护,就需要其在受到伤害之时,能祭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武器。比如家暴,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家庭成员在受到伤害时,就失去最有效的保护;相反,当其受到伤害之时,就可以诉诸法律。虽然从传统习惯来说,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还受着很深的认识限制,却并不影响立法的动机。恰恰相反,越是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采取立法补强权利保护平台。

  法律可能因执行力的问题效力打折,但有无法律条款对权利保护的层次完全不同。后者是对权利的绝对尊重,使之免去了“没有法律依据的恐惧”。站在这个意义讲,“不得设最低消费”其实也是法律精神和权利意识的普及。

  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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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