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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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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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罚单”岂能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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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网友爆料自己和同事3月10日被城管贴了违法停车通知单,执法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错误日期为执法人员失误导致,将会撤销所发现的20张“早产”罚单。网友则质疑城管撤销处罚过于草率。

  (3月12日《华商报》) 

  违停该罚,却因为执法者大笔一挥写错了日期,于是峰回路转,罚单忽略不计。从网友发布的违法停车通知单上可以明确看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您做出人民币贰佰元行政处罚,请三日内持此单到市城管执法局曲江分局接受处理。”日期虽然写错了,但事实确实是违停在先。那么,执法者与车主的错误可以“两两相抵”吗?

  吊诡的是,相关执法部门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工作人员称,由于执法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处罚单上的日期写错,因此车主不需要在三日之内持单前往分局接受处理,同时还会对这20张违法停车通知单予以撤销,车主就当这事从来没有发生。这本来是一码归一码的事情,执法者却拿“当这事从没发生”做了封口成本。各不追究,相安无事,看起来皆大欢喜,只是,严肃的法律与执法行为情何以堪呢?

  写错日期,也不是天大的事。认个错、道个歉,依法依规追究执法人员的失误,民众也未必不能理解。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谁也不会抓住小瑕疵就要一棒子打死。规矩在,秩序在,该罚的还是要罚。倒是这种欲盖弥彰的息事宁人的方法,实在让人多有狐疑:一者,到底是法律大还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大?想罚就罚、想撤就撤,这是过家家还是执法?二者,轻飘飘地就能“当这事从没发生”,这是临时起意还是常态惯例?究竟还有多少罚单类似这样被一笑而过?

  “早产罚单”固然是执法不够严肃,但如此对罚单施以“化骨绵掌”,令人不禁想起培根《论司法》中的那句名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罚单上的失误,是“人”的问题;抵消罚单的轻率之举,则严重消弭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仰与敬畏。刚性的法律、严苛的执法,应该是稳态可期的,就算要撤销罚单,也应该讲究程序正义。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公民意识与契约精神勃兴的社会,对待以法理背书的罚单,如何能当作什么事儿也没发生过一样?

  法律不是儿戏,“早产罚单”该如何处置,不能如此“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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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