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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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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昨日发布维权典型案例

买房遇诈骗 中介担何责
车子修不好 能否换新车

  昨天市消保委发布了一批2013年度处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其中买二手房遭遇卖方作假,轿车多次维修无果消费者艰难维权最终获赔新车等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维权也具有相当的参考性。

  

  记者 周雁 通讯员 葛荣国 

  卖房一方作假,中介该承担多大责任?

  2013年4月初,消费者傅某通过江北某房产中介公司,向房东吴某购买位于江北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4月16日,三方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并按约定傅某先向吴某支付了3万元。商定于2013年4月25日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中间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上吴某,吴某失踪了。后经查实吴某所售房产已作抵押和被法院查封,其提供的产权证明也是伪造的,吴某涉嫌蓄意诈骗。随后,傅某与中介公司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傅某被吴某骗走的3万元暂时无法追回。于是傅某要求中介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后,他向江北区消保委投诉。

  在案件处理中,江北消保委仔细研究了三方签署的《中介买卖合同》,发现合同中明确了中介方有审核卖方房产信息的义务,但对于因卖房提供虚假信息而使买方受损的情况,中介该承担多少责任,并未明确,这也正是双方争议所在。经过多次协调,最终由中介先行向傅某赔偿其损失的一半,此后,若公安机关一次性追回被诈骗的3万元,傅某从中拿回另一半,剩余的1.5万元归中介公司。若被诈骗款项分多次被追回,每次无论追回多少,均优先赔付给傅某,直至傅某全额拿回损失,之后其余款项还给中介。

  ■消保委评析警示:

  本案中,房产中介并不是傅某利益受到损害的直接侵害方,且事实上中介也是受害者。但是,我们认为,作为房产中介,在收取服务费的同时,负有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真实信息,帮助撮合交易完成的义务,理应对卖方提供的房产信息进行核实,这点在三方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也有明确。正是基于这点考虑,我们认为,中介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合同中没有具体赔偿条款,最终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来定。

  车子久修无果,汽修厂赔偿新车

  2013年5月初,宁海县消保委西店分会接到消费者杨先生的投诉,称他的轿车送到西店某汽车维修中心之后,原本答应三天就修完,结果修了两个多月还没有修好,多次与汽修中心联系,但对方一直未能给消费者一个承诺。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杨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份协议:汽修中心在2013年5月20日前修理完毕,若不能按时修理完成,中心将赔偿车主一台同款新车,原车归修理中心所有。到了5月底,杨先生再次来到汽修中心时,发现自己的车子仍没有修好,他便要求对方赔偿一辆新车。鉴于当初订立的协议,汽修中心只能按协议的要求赔偿杨先生一台新车。

  ■消保委评析警示: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诚实守信,本案中,修理中心与消费者口头约定三日内将车修理完毕,但经过两个多月仍未修理完成,修理中心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消费者同意延长修理时间,修理中心承诺这次到期后仍未修理完成的,愿赔偿消费者新车,旧车归修理中心。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理当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协议。

  定做红木家具,经营者企图瞒天过海

  2013年3月,镇海消费者余先生去鄞州区某家私城定做了两张红木八仙桌,价格每张37000元,双方当场写下了一份定做买卖合同,明确材料为老挝大红酸枝(即交趾黄檀),不得掺杂假材料以及明确了交货日期等。到货后不久,余先生和朋友发现桌子桌面用的是大红酸枝(交趾黄檀),但是四条桌脚和四块重要雕刻花板用的却是另一种木材———微凹黄檀。这两种木材在外观上看不出什么差别,但是市面上每吨价格相差近10倍。为此余先生立即与商家联系,但是对方不予承认,无奈之下,他向鄞州区消保委石碶分会投诉。经分会调解,最终商家承认掺假的事实,已经做好的两张桌子归余先生所有,并全额退还货款74000元。

  这件事情余先生很感慨,现在市场上木材品种多而杂,如果自己不懂行而又不订立详细的合同条款,很可能会被商家钻空子遭损失。这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好在有懂行的朋友,并且在合同中注明了具体用料,才在维权过程中有据可依,避免损失。希望其他的消费者在购买实木家具时,要多长心眼,细看多比,订立详实的合同,防止不诚心商家钻合同漏洞。

  ■消保委评析警示:

  在本案当中,余先生与家具商明确约定了定制家具的材料,但家具商却从中玩起了猫腻,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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