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谁投诉 面对专业和纷繁的车辆维修问题,很多网友因看不出其中“门道”而被“忽悠”。找谁投诉呢?这件事儿还真是有一点复杂。 小e为大家查找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价格、安监、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您的投诉,很可能与以上这些职能部门都有关系。为此,各位亲,如果您把自己的不平投诉到了我们的民生e点通平台,那么,我们的值守员将会根据您的个案性质,把问题分别提交给相关部门。 ■相关规定 依据《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业内人士还就大家最常见的五大维修“郁闷”事,为亲们作了如下解析: “霸王条款”:无效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维修价格:应有明细单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的维修价格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税务部门监制的维修发票。” 配件来源:登记在案 《条例》规定:“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什么时候买、买的什么牌子,什么规格及配件供应商分别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对未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退钱 《条例》明确提出了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都没修好的车辆,是退回费用还是继续维修,将由车主定。 修车被“兜风”:严惩 《条例》规定:维修业经营者未经托修人同意擅自使用托修车辆,将由相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