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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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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禁令”侵犯女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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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有网友发帖称,宁夏石嘴山市实验中学出台了一项新规,要求女教师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怀孕。遭到网友围观后,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责成该校废止这一规定,同时进行了严厉批评。

  (3月20日《南方都市报》) 

  这样的规定确实让人很难理解,从法律上讲,“法无禁止便可为”。个体生育权受到法律保护,只要达到法定条件,生不生育、什么时候生育都是个人自由,不受任何人非法限制。然而就是这样的权利,却被一纸规定推迟了三年,学校的做法已然构成非法伤害。

  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如此做也过于简单粗暴,漠视了个体化的差异。且不说医学上有生育的黄金年龄,不宜轻易错过,就是从个体的实际出发,适龄女性的身体情况、家里的经济状况、父母带孩子的意愿等等,都是决定生育的重要因素。可以说,每个人作出怀孕的决定都相当慎重,其差别化情况也应得到尊重。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生育歧视”之下,很多女性存在着延迟生育和不生育的倾向。一项调查显示,39%的已育职场女性坦言,生育或多或少地对她们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在未育的受访职场女性中,有21.84%明确表示会为了升职推迟甚至放弃生育;被问及招聘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要女生,主要原因是什么,43.3%的网友选择“要生孩子、耽误时间”,排在首位。正是出于这样的焦虑,才上演了“怕丢饭碗,白领冒险冻卵子”式的悲情。

  联想到作出“怀孕规定”的主体,还是歧视倾向相对轻微的学校,那么其他行业的“生育歧视”可能更加严重。虽然当地教育体育局责成学校废止了规定,同时进行了严厉批评,但由此引发的反应才刚刚开始。若不消除权利歧视的思想认识,类似的行为还将继续出现。

  对于女性的就业和生育歧视,需要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去矫正,让现有的保护措施得到充分实现,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假若女性连生育权都得不到保障,扩大她们权利的外延更是奢望。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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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