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线 4月14日上午,因水污染危机,5位兰州居民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提起了诉讼。但兰州市中院拒绝了这一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4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后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公益诉讼,但问题仍然多多: 首先,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进行公益诉讼,法律至今没有明确。这让公益诉讼像是在空中楼阁,好看不好用。 其次,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具有公益诉讼的权利。像兰州水污染事件,当地政府出于利益考量,很可能不会让相关机关起诉,而公民个人没有诉讼权利,公益诉讼也打不起来。 再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中曾规定,公益诉讼“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正式修正的法律却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等于将大量的民间团体排斥在公益诉讼之外。机关和相关组织往往具有官方背景,他们并没有公益诉讼的动力,而具有公益诉讼动力的民间公益团体却没有公益诉讼的权利,这让公益诉讼很难打起来。这从民事诉讼法修正了近一年,国内并没有发生多少起公益诉讼可见一斑。 具体回到本案中,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即法院如何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问题。因为,本案不仅仅是纯粹的公益诉讼,也是公民个人的侵权诉讼。这五个起诉的人本身就是兰州本地公民,喝了受污染的水,有权向水厂提出赔偿,他们并不是纯粹地为公益而进行诉讼。因此,他们即便不具有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具有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也理应立案受理。 从兰州五名公民诉讼被拒的遭遇,我们一方面该反思法律的完善问题,另一方面也该反思司法机关在面对地方政府压力时,能否做到司法公正,真正捍卫公民权利。杨涛(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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