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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涛 |
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一段话在微博引发热议,他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对此,据称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21日,河南高院在官方微博澄清道,河南基层法院考核包括审判质效、队伍建设等,未涉及庭长是否会做饭。 (4月21日人民网) “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这样的话抛却语境,单独拎出来,的确有很大问题,因为这背离最起码的常识。若这样的话出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口,又该如何审视呢?显然,我们不能满足于批评与谩骂,而应保持必要的客观与理性,审视之时,不能把上下文都省略了。河南高院如今的回应,显然也触及这一层面。 笔者查询到稿件的源头———4月4日《河南法制报》的报道,大抵可以还原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言的现实语境。张立勇之所以如此说,是希望“庭长不要出去和当事人吃饭”,这是对常识的重申,至于其说“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也有开玩笑之嫌,因为其强调,庭长不吃当事人的饭,吃自己做的饭,“案件就会判得公正、公平”。后面这句话,才是张立勇所言的核心意思。 显然,无论是从报道后呈现的网络民意来看,还是从回应的事实来看,张立勇所言被误读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张立勇所言被“误执行”了。在南召县,法院院长称“一个月不会做饭的将会调离岗位”;在内乡县,不会做饭的人,在年终评先评奖资格中将“一票否决”……不知道张立勇得知自己的话被地方法院奉为“重要指示”时,作何感想?事实上,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具体来说,就是我国法院上下级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下,下级尚对上级“惟命是从”,可见这背后的现实土壤与现实弊端。 事实上,就在那次讲话中,张立勇解释了什么叫“司法权威”,“案件办得漂亮才叫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靠自己干出来的”。显然,在张立勇看来,司法权威就是案件要审判得公正、公平。诚如斯言,这个司法底线,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至于“会做饭炒菜”,省高院的澄清———河南基层法院考核包括审判质效、队伍建设等,未涉及庭长是否会做饭,这既是对误读的一种澄清,也是对误执行的一种警示。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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