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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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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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低保追刑责
体现法的进步

  骗取养老、医疗等保险金或待遇的行为,在实际执法中的处理方式有时不一致,这类行为今后或被明确为欺诈公私财物的行为。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对骗低保者将追究刑责。

  (4月22日《新京报》) 

  在现实之中,骗低保问题屡禁不止,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的刑法对这种行为没有追究刑责的明确规定。

  虽然从性质上,骗低保已形成诈骗和侵占,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各地在处理上并不完全一致。一些开宝马的“低保户”,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向相关经办人员行贿,获得了吃低保的资格并长期骗取国家经费。这一方面造成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挤占了真正需要保障者的机会,导致社会不公诱发社会怨气,社会影响很大。

  而在具体的处理上,很多地方都是以罚代法,或问责相关责任人,或剥夺骗保人员的低保资格,严格一点便是追回其骗取的金额,却鲜有对其追究刑责。风险和成本过低就无以形成震慑效果,骗取行为也就始终难以禁绝。

  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补强刑法规定,将其纳入追刑范畴,让其符合同性质的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成为“法外之地”。由此既可以体现法律平等的原则,又可以通过法律本身的完善,对违法行为泛滥之势形成遏制。虽然入刑并非一把万能剑,但从食品安全入刑和醉驾入刑来看,其效果值得期待。

  虽然从法制到法治有很大的距离,但法制的完善是走向法治的基础。对骗低保追究刑责,体现“法的进步”,从某种意义讲,这也是法治的现实需求。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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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