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东吴镇严某年过八旬,经常独自前往吴某开设的公共浴室洗澡。 2月26日,严某像往常一样前往公共浴室洗澡。“他进去时,我还开玩笑说,这么大年纪就在家里洗吧,万一摔倒了我可负不起这个责任。”吴某说。 没想到一语成谶。严某进浴室没多久,就滑倒在地。大家急忙将他送往医院救治。 经检查,老人右腿股骨骨折,经过一个多月治疗,共花费2.1万元。 住院期间,老人的女儿多次到浴室讨说法,“如果他们及时清理过道上的积水,我爸怎么会摔成这样?” 吴某则称,“他那么大年纪就不应该独自出入公共场所,你们做子女的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选择到鄞州区司法局东吴司法所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了浴池内部构造后指出,老人摔伤,双方都有责任。 “过道有积水肯定是容易让人跌跤!”调解员说,“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时,其子女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浴室本身潮湿,老人应在家人陪同下进入。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调协议,浴室方赔偿严某7800元。 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王琼硕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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