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5月13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破案立功提拔可否在判决后

  近日,记者获悉,湖南嘉禾县一死刑犯李金标,在侦查阶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但湖南省高院最终仅认定其奸杀73岁老人案及抢劫案2起案件成立,不到公安机关最初查明案件数的七分之一。律师称,被认定的强奸杀人案仍有疑问。

  (《新京报》5月12日) 

  对于此事,双方各执一词。除一起抢劫案外,李金标否认其余14起案是自己所为,李金标的律师认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警方或将无法侦破的无头案“安”在李金标头上。但李金标案的首办侦查员、现任嘉禾县公安局副局长雷建廷否认。他认为,法院只认定2起,是因为要求的证据链条比较完善,而“从公安机关的角度看,这些案件已经破了”。

  尽管法院只认定2起案件,且有一定争议,但雷建廷早因破获14起案件被荣立为一等功,去年还被任命为县公安局副局长。这样的例子其实不少。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每办完一起案件,未等判决尘埃落地,就大张旗鼓地表彰办案民警,又是颁发奖金,又是报请立功,又是提拔重用。但有些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和法院的审判,却可能根本不是公安机关所认为的大案,或者根本诉不了、判不了,甚至个别案件若干年后发现居然是错案,如佘详林案、赵作海案。但是,涉案公安干警该立功早就立了,该提拔重用也早就提拔重用了,并不会因为审判结果而改变。

  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如此草率确定立功、提拔,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

  首先,不利于确保案件侦办质量。如果案件不需法院判决就可立功受奖,少数办案民警或会不注重案件证据,只追求案件的数量,以最大程度地获取立功和奖励。

  其次,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立功的驱使下,少数办案干警可能运用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达到所谓“破获”案件的目的,至于案件今后能否经受时间的考验,不在他们考虑之中。

  最后,容易助长一些办案干警的浮夸之风。他们往往在立功受奖之时,夸大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次数、涉及罪名,如此才能凸显功绩,更容易受奖。

  公安机关在案件破获后,为感谢办案干警和鼓舞士气,适当进行慰问和奖励并无不妥,但是,如果要立功和进行重大奖励以及提拔重用,应等到审判之后,与审判结果相挂钩。如此才能实事求是,提醒办案干警更加注重证据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杨涛(检察官)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