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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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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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要重点查办兼常态查办

  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接下来,反贪工作将重点关注两个方面:重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加强追逃追赃工作。(5月15日《人民日报》) 

  痛打“老虎”,又拍“苍蝇”,贪官污吏纷纷落马,令人称快。贪官污吏的落马,隐含着一个逻辑:有受贿即有行贿。受贿者被痛打,媒体与民众鼓与呼,声音响亮,很容易遮掩一个事实:受贿者是否因此受到严惩?有例为证,茂名官场窝案中,“老虎”虽倒台,却也放过了不少“苍蝇”式的行贿者。

  在民意呼吁下,茂名官场窝案终于重启调查。最高检这边也表示要重点查办行贿,令人期待。可是,有一个担忧随之而来,这样的“重点查办”会一直持续吗?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一直是办案的惯性。可以预期,“重点查办”会收获重大战果,但是能否颠覆司法实践中的惯性动作,将之形成长效机制呢?

  在此,可能对“重点查办”的功能过于期许。不过,这也是一种非常正常的司法期待。一直以来,国内查办贪腐案件,为及时、充分掌握官员受贿事实,行贿者往往被视为一个有效的突破口。行贿者的实情相告,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兑换成“免于处罚”。从国际惯例来看,对行贿者确实存在一些减轻处罚的条款,但是从来不至于“免责”。而国内对行贿者的处罚,往往轻得过分,以至于完全免责,例如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中的行贿者,有人竟仍然在岗。

  从国内的法律规定来看,对行贿者的处罚,不可谓不严重,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可见,对行贿者的“网开一面”,皆因在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变通。并且,这种“不当变通”,有时往往牵涉其他因素,而非司法一家说了算。

  刑罚的功能,不是严酷,给人战栗之感,而是有罪必罚、罚必适当,如此才能保持法律的尊严。打击腐败也是如此,“老虎”、“苍蝇”不断落马,固然能展示反腐功绩、治理决心,但是只要有“漏网之鱼”,便会将善意打折。

  “重点查办”会不会换来重拳出击?更进一步说,“重点查办”会不会换来“常态查办”?尚不明朗。不过,既然最高检已经认识到,“重受贿轻行贿”的顽疾一直存在,就应该将“重点查办”与“常态查办”结合起来。展示“重点查办”的决心固然重要,谋划常态查办、不枉不纵的长效机制,更是关键。温江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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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