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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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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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坐牢再审判”
有违最底线程序正义

  很难想象,一个人牢都坐完了,才对他进行审判。昆明陶云江案就是如此。17年前,他因诈骗罪被判刑,提起上诉,但上诉状石沉大海。服刑7年出狱后,陶云江四处反映,案子才引起重视。昆明中院公开回应:上诉状是因为昆明中院的书记员工作失误没有及时上交。(5月21日《云南信息报》)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这意味着,在被告人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递交上诉状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的诉讼程序,案件的完整审判过程实际上尚未真正结束,未经二审终审的一审判决并不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陶云江也不是最终“确定有罪”的罪犯,根本不应入狱服刑。

  陶云江未经审判而入狱,这无疑是一起极为荒唐的案件。相比此前人们熟悉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一案件更加离谱,至少前者都遵循了“先审判,后定罪”的司法诉讼程序。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先审判,后定罪”则是捍卫这一最后防线的最基础环节。如果这样的基础性程序正义都不能得到严格恪守,司法所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从何谈起?

  对于此案,不能仅满足于个案层面的纠错,须站在捍卫底线程序正义的高度予以纠责。一方面,应彻查相关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应认真反思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机制漏洞,并尽快完善。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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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